知道这样是好是坏。
因为我其实挺喜欢妈妈遮遮掩掩,欲拒还迎的害羞表现的。
但是也不讨厌现在妈妈大大方方,自然自信的气质。
她今天扎了个高高的单马尾,大波浪卷的发尾显得调皮动感,随着妈妈顾盼生姿而灵巧的甩动着。这个发型衬托得女人脖子又细又长,尽显高雅干练的气质。再配合妈妈仔细描画的眼线和眉,越发显得年轻精致。
尤其是妈妈这个而小巧的小嘴,今天还用上了唇彩,仿佛抹上一层透明釉一样散发着光泽。
不知道是不是她故意设计,妈妈坐的藤椅四周都有烛台照明,这使得原本光线不足的阳光房,在这个位置明亮而温暖。妈妈身上那层光泽流淌的912针肉色连身袜,也因为丰富的光源显得晶莹剔透,仿佛一层紧贴妈妈美丽身体的丝绸一般反射出成片的起伏光泽。
是的,光泽在妈妈身上永远是曲线的、起伏的。
暖暖的光泽从她胸前高高鼓起,被凸起的截断,再从乳峰向下圆润的坠到身体上。乳房和身体的边缘,光泽仿佛被砍断一般折向腹部。肚脐附近比较平躺,所以这道光泽扩散开来,被小小的肚脐凹陷改变了一下形状,又汇入小腹。光泽在小腹上开始收拢变得锐利和刺眼,到了阴阜附近急剧坠入两腿间的暗区。
手臂上连身袜的光泽,从她小臂攀上手肘,在上臂扩散开来又在肩峰汇聚。
腿上的光泽就显得非常性感了,因为妈妈狭长的美脚本身就算是女人的性器官,能够直白的引发男性的。我也不例外,看到妈妈金色高跟凉鞋下细绑带勒住的丝袜脚,我就直接硬了。
细细的绑代带仿佛微微勒进了肉里,直观的体现了女人素脚的柔软。丝袜的光泽也随着勒出的痕迹起伏,直到小腿才得以解放,迅速的跃上膝盖形成尖锐光泽。膝盖以上的大腿上,连身袜的光泽扩散开来让人明白大腿比膝盖软多少。
最终大腿上的光泽流淌到妈妈侧面胯骨的顶峰,和腰侧的光泽虚虚的连接起来。
这描写仅仅是妈妈一个动作姿势的效果,只要她稍微转动腰肢,或者重新摆放两脚,整个身体上附着的光泽线条就如同水波一样流动起来。
每一次光泽的流淌,都让我心里痒痒的。
眼前艺术品般美丽的肉体,仿佛在催促我亲近她。
是的,人类女性最巅峰的颜值和肉体,无一不是按照基因中最能打动男性的形象来塑造的。如果仅凭外表和身材无法打动男人,那么人类的延续必然是成问题的。
所以女人天然具备魅惑所有性成熟男性的基因,哪怕是她血亲。
因为在远古时期,人类的部落最初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组成的。在附近没有可供繁衍的对象的时候,即使是父女母子兄妹姐弟,也不得不承担起生儿育女,壮大家族的责任。
而带来的副作用,比起血脉断绝、部落毁灭,又算得了什么呢?
应此,人类从根本上来说,必然保留了关键时刻允许的基因。
别看人类现在先进发达了,无需基因来维持血脉。还极力打压行为,以提高社会个体的健康比例。
这都是在人类自身安全的状况下制定的社会策略。
未来人类资源耗尽,需要在广阔的宇宙中另寻生存居所的时候呢?当人类了解到自身的渺小,敬畏宇宙的广阔时,当然不会记得地球摇篮当中那一小段和平富足时期,自己制定过多少无聊的社会规则了。
在宇宙中为了生存,吃转基因算事吗?生一百个孩子算事吗?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算事吗?有基因治疗遗传病的技术的时候,生子也算事吗?
其实,现实当中人类开发出完备的避孕手段、以及低伤害的流产手段时,就已经不是个真正的问题了。社会反对,还仅仅是出于加强社会阶层流动、避免家庭之间隔阂的角度出发。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遗传病问题,而且成为社会主流,那么很可能很多家庭不再外嫁外娶,几代人自产自销。形成一个个封闭的小团体,对社会发展和组建集权政府,相当不利。而集权政府又是人类社会集中力量发展进步的首要条件,人类为了自己的发展,也不得不禁止。
禁止这个法律目的,在大陆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区别中,非常明显。
比如香港是有罪的,而且十分严厉。从判刑14年到无期徒刑,哪怕双方自愿也要给予极大惩罚。
而大陆则是如同汉初法律一样,废除了全部严苛法律后自己建立的法律体系。所以大陆法律一切从简,是没有罪的。
具体来说就是在西方(包括台湾香港)如果发生了自愿,那么与此无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以罪告这对者。而且量刑非常之残酷,比如最轻的双方都16岁以上那量刑也是14年。如果有一方满13岁不满16岁,则判刑20~30年。如果一方13岁以下,则是无期徒刑。
注意,西方法律里面如果查实双方知情自愿,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判刑!
而在大陆,如果双方自愿,是根本不用判刑的。
大陆适用于的只有一个罪,其中成年人是自诉罪,即不告不理。如果发起者是用来侵害受害人,那么受害人直接可以告发起者罪。如果一方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人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为分水岭。8岁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而且是公诉。8岁以上,则是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情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因就是在罪如果双方自愿,双方都要被判重刑。
那么发起者,并且是施暴者一方,只要录下一次对方不反抗,甚至愉快的视频,就有充分证据说明双方是“自愿”了。或者拿出双方聊天记录,证明曾经“自愿”过。
这样一来,被施暴一方就不敢告施暴方,因为害怕会同归于尽,双方坐最少14年的牢!
大陆法律正是考虑到保护受害人这一点,不设罪。
在大陆双方只要有一方哪一天不愿意被强迫了,收集到自己不愿意的证据,立刻可以告对方。
而被告方则也可以拿出原告方曾经多次愿意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名。
哪怕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过去也自愿,原告也绝不会坐牢。
西方法律是:假如对方能拿出你愿意过的证据,就可以拉你一起判刑。
这也是西方频发的原因,因为对方知道你哪怕长大后不愿意,只要刚开始诱骗成功,留下一些你自愿的小视频做证据,你也不敢告发他。
除非你愿意同归于尽坐最少14年牢。
这些知识,都是我在那个H论坛中学来的。
不得不说东西方法律的探讨,极大的影响了我。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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