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再度被无情吊销,包游虽心中愤懑于学政的专横与制度的僵化,却并未因此消沉颓唐。他索性闭门谢客,将一应讼事暂交小顺子婉拒回复,自己则终日埋首于那日益丰富的法律典籍之中,开始系统性地、更深层次地研读《大清律例》。他发现,这部卷帙浩繁、被视为封建王朝统治工具的法典,其体系之庞杂、条文之细密、逻辑之严谨,远超他最初的想象。其中虽有许多旨在维护纲常礼教、等级秩序的严苛甚至残酷的规定,如同坚固的枷锁,却也蕴含着不少闪烁着古老智慧、可为民所用的条款,如同枷锁上的孔隙与锁匙,关键在于能否发现并巧妙地理解与运用。
包游对《大清律例》的研读与创造性运用
面对的具体问题/案件 包游查找并运用的具体律例条款 对条款的创造性解读/运用策略 取得的成效与后续影响
官府擅征“剿匪捐” 《户律·田赋》“擅征赋税”条:“凡有司征收钱粮,须依《赋役全书》定例…不得额外加增…非奉朝廷明文,概行禁止。” 精准指出加征“剿匪捐”无朝廷明文谕旨,属地方官府擅自行为,严重违反《赋役全书》定例,属“违制”行为。 知县理亏,被迫暂停征收,暂时缓解民困,但因此对包游更为忌恨,暗中加强监视。
翠娘遭鸨母逼迫虐待案 1. 《刑律·人命》“良贱相殴”条(效果有限,因律法本身严重偏向“良人”) 2. 《户律·市廛》“违禁取利”条:“…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若准折妾、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 策略性转移:避开难以取胜的“人身伤害”诉求,将鸨母通过债务逼迫、控制翠娘人身自由并榨取其收入的行为,创造性定性为经济领域的“违禁取利”与“准折人口”罪。 大获成功:不仅使鸨母受惩,更关键的是成功解救翠娘,使其脱籍从良,并助其获得正经生计,开辟了利用经济律条保护底层贱籍人口的新思路。
系统梳理法律原则 散见于各律的原则性表述,如“狱贵初情”(重证据)、“罪疑惟轻”(疑罪从无)、“断罪须引律例正文”(罪刑法定雏形)等。 将现代法治理念(如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古代律法中的原则性语言和本土智慧相融合、互证,进行阐释。 撰写《律例新解》小册子,被众多底层状师和关心律法者秘密传抄,悄然传播新法律思想,启蒙法治意识。
总体策略 深入理解律文原意和历史语境,寻找古老条款本意与当下百姓切身诉求的可能契合点。 在现有严苛法律框架内“戴着镣铐跳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官府制定的规则去约束官府及其依附者。 短期内切实帮助百姓解决具体困境,长期看启发同行思考,播撒法治启蒙的种子,撼动对律法的僵化认知。
一日,他正于家中悉心抄录律文,忽闻院外传来一阵慌乱急促的脚步声,几个面带菜色、神色惶急的农民闯了进来,为首的正是曾受他帮助夺回水田的王老汉。
“包先生!救命啊!活不下去了!”王老汉扑通一声跪倒,未语泪先流,身后几人也跟着跪下磕头,“官府新贴告示,说要加征‘剿匪捐’!每亩田硬要加收一斗粮!说是南边山里有土匪活动,要筹饷剿匪…可这青黄不接的时节,地里收成还没见影,让我们哪里去变这一斗粮?这是要逼死我们啊!”
包游闻言,眉头紧锁。他深知,对于这些仰赖土地生存的佃户和自耕农而言,一斗粮可能就是一家老小一月的口粮,是熬过青黄不接时节的全部指望。他立刻请众人起身,细说原委,同时转身从书架上取下那部厚重的《大清律例·户律》,就着昏暗的光线飞速翻阅。
在“田赋”篇中,他目光如炬,很快找到了关键条款:“凡有司征收钱粮,须依《赋役全书》定例,不得额外加增。如有临时擅立名目,加派扰民者,督抚题参,依律治罪。”
紧接着,他又指出另一条补充条例:“额外征敛,非奉朝廷明文(指皇帝谕旨或户部行文),概行禁止。州县长官擅行者,革职查办。”
包游心中豁然开朗,当即对王老汉等人沉声道:“诸位乡邻莫急。朝廷律法于此有明禁!官府此举,于法无据,乃擅权妄为!”他即刻铺纸研墨,笔走龙蛇,写下陈述状,首指县衙“擅征赋税,违例加派,非奉朝廷明文,实属扰累良民,有违祖制”,并一字不差、原原本本地引用了上述律例条文,要求立即停止征收。
状纸递入县衙,知县展开一看,见其引律精确,掷地有声,若强行征收,恐被这精通律例的包游抓住把柄,捅至府道甚至省藩臬两司,反惹上官司,影响考成。只得暂时收回成命,悻悻然对前来打探消息的乡绅道:“此事…容后再议,需详加斟酌。尔等先回去罢。”这场突如其来的加征,竟被包游一纸引经据典的状词暂时压下。
然而,知县因此对包游更为忌恨,暗中吩咐刑房师爷:“给我死死盯住那个包游!若他再有何蛊惑人心、动摇政令的举动,即刻来报!”
加征风波稍平,又一桩更为棘手的案件找上门来。这日,一名衣衫不整、发髻散乱、遍体鳞伤的年轻女子踉跄着扑跪在包游门前,哭声凄厉绝望:“包先生…求您…求您发发慈悲,救救奴家……”
此女名叫翠娘,原是城中“怡红院”的。她泣诉鸨母张氏如何以其父母欠债为由将其卖入火坑,如何逼其接客,动辄打骂虐待,稍有不从便鞭笞、饿饭、关黑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包游本不欲沾染风月场中是非,但见翠娘身上新旧伤痕交错,惨不忍睹,眼中求生的渴望与绝望交织,心中恻隐之心大动。他扶起翠娘,温言安抚,承诺必定尽力相助。
然而,待他查阅律例后,心情却愈发沉重。《大清律例·刑律》中虽有“良贱相殴”条款,但明确规定“奴婢殴家长者,皆斩;家长殴奴婢,非死勿论”,法律地位天差地别。即便有“良贱相伤,各依凡斗伤法加减”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极度偏向所谓“良人”,且难以追究经济和控制层面的剥削。属贱籍,其人身权利极难得到律法的平等保护,状告鸨母虐待,往往反受其害。
苦思良久,翻阅大量律条,包游几乎要绝望放弃时,目光忽然扫过《户律·市廛》“违禁取利”条:
“凡民间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西十。以私债强夺人孳畜、器物者,杖八十。若准折妾、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注:此条为结合清代律例精神演绎,核心在于“准折人口”)
一条妙计如同暗夜中的闪电,骤然照亮他的思绪!鸨母买来女子或以其家人债务相逼,本质上是一种极高利率的人身债务盘剥(类似现代意义上的“债务奴役”),其逼迫翠娘卖身接客,正是“准折妾、子女”以牟取暴利,且其盘剥之酷烈,远超法定“三分利”,完全符合“违禁取利”乃至“准折人口”之罪!
包游即刻重整状纸,策略性地完全避开“良贱相殴”的泥潭,而是首指鸨母张氏“违禁取利,盘剥重利,逼良为娼,准折人身”。状词中,他将翠娘视为被迫以身体和人身自由偿还“永远还不清的高利贷”的受害者,将鸨母的行为定性为一种极端残酷的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触犯了《户律》明禁。
公堂之上,知县本欲惯性偏袒鸨母,斥责翠娘“贱籍刁顽”,但包游掷地有声地援引律例,逻辑严密,步步紧逼:
“大人!《户律》明禁违禁取利,每月过三分者笞西十,而准折人口者,杖一百、徒三年!张氏以借款为名,行盘剥之实,利滚利至永无清偿之日,实则以钱财准折人身,逼令翠娘卖淫以求暴利,视国法如无物!其行恶劣,请大人明鉴,依律严惩,并释放翠娘,使其脱此债累苦海,重获自由之身!”
知县见包游将案件性质巧妙扭转,从难以处理的“贱籍内部纠纷”提升到触犯国家经济管理律法的“违禁取利”和“准折人口”的重罪,援引律条精准难以驳斥,加之堂外围观百姓议论纷纷,皆对翠娘遭遇表示同情。他虽不情愿,但碍于律例明文和舆论压力,只得判道:“张氏违禁取利,逼勒人口,情实可恶,依律杖一百,徒三年。翠娘即日开释,从良归家。”
案件虽胜,包游却知翠娘所谓“归家”实则无家可归。他又不顾辛劳,奔走多方,最终说服一位与他相熟、颇有好生之德的绣坊老板娘收留翠娘,学习女红技艺,为其谋得一条安身立命的正经生路。
经此数案,包游对《大清律例》的运用越发纯熟,视角也更为宏阔。他深刻体会到,许多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其实早己以不同的语言形式、不同程度地蕴藏在这部古老的律法之中,只是常被忽略或曲解:
· 程序正义的理念,可追溯并表述为《大清律例》中反复强调的“狱贵初情,理须详审”(强调审讯重在第一手客观案情,审理必须详尽考察)的司法要求,以及其中对于告状格式、受理条件、取证规范、审讯程序(如“五听”)、笔录制作等一系列繁琐却有时能起到制约专断作用的规定。
· 无罪推定(疑罪从轻)的精神,可与“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罪行有疑点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点时从重奖赏)这一古老的司法原则相呼应,尽管其适用在实践中常被打折扣。
· 罪刑法定的雏形,则明确体现在“凡断罪,须引律例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之中,虽然后期有“比附援引”对其造成冲击,但毕竟确立了援法断罪的基本要求。
他开始系统地将这些思考结合经手的案例,提炼总结,呕心沥血撰写一部名为《律例新解》的小册子。书中,他不仅注解律文,更着重阐发其中可能蕴含的公正精神、权利意识与可资民用的技术细节。例如,在“违禁取利”条下,他不仅解释法条字面意思,更详述如何取证(如借据、账本)、如何计算“一本一利”的法定极限、如何区分合理债务与非法盘剥、“准折人口”的行为特征与证明方法等。
董婉清得知后,主动请缨,为他悉心校对文稿。灯下,她细细阅读包游写下的每一个字句,眼中充满敬佩与惊叹:“包先生真乃奇才!竟能从这古律严苛字句的缝隙之中,阐发出如此深切的哀矜怜悯、为民请命之新意!此书若得传开,如同暗室一灯,必能照亮无数冤屈无告之人的前路!”
包游闻言,却只是苦笑摇头,放下笔,揉了揉因长时间书写而酸涩不堪的手腕,轻叹道:“董小姐过誉了。我辈今日所为,不过是戴着这沉重的镣铐跳舞罢了。在这祖宗成法、纲常礼教的重重枷锁之下,竭力寻一丝缝隙,透一点光亮,求一刻喘息。真正的法治……路漫漫其修远兮。”
他望向窗外沉沉的夜色,目光却穿透黑暗,愈发坚定。他知道,即便镣铐在身,枷锁沉重,这舞,也必须跳下去。因为这一点点的解读、一点点的运用、一点点的传播,或许就能在许多麻木或绝望的心中播下一颗寻求公正的种子,终有一日,能破土而出,焕发新生。而他的《律例新解》,也正以一种隐秘而迅速的方式,在当地乃至邻县的底层状师、关心时务的读书人以及少数开明士绅手中悄然传抄,被视为应对官府、维护自身权益的“枕中秘籍”,悄然地改变着许多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敬畏与实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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