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A | A

第68章 律例创新解释

顶点小说 更新最快! 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 http://www.220book.com/book/MUSJ/ 章节无错乱精修!
 

步军统领衙门的正堂之上,庄严肃穆,满汉官员分列左右,庭审气氛凝重。包游与阿尔萨兰一方聘请的老状师褚世仁,围绕案件定性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法理交锋。核心争议点在于:阿尔萨兰纵马踏伤小宝的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过失杀伤”还是“故意伤害”?这一定性不仅关乎量刑轻重,更将成为类似案件判例的先声。

一、 立场对立:过失与故意的激烈交锋

褚世仁率先发言,坚持“过失杀伤”的定性。他拱手向堂上陈述,语气沉稳:“府尹大人明鉴。马者,畜也,虽有灵性,终有惊蹶之时。事发当日,阿尔萨兰贝勒骑行于官道,马匹突受外界惊扰,失控狂奔,踏伤道旁孩童。此乃畜牲之失,非骑者本意。依《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车马杀伤人’条,此类情形当属‘过失杀伤’,依律可赎铜抵罪**。贝勒爷愿依律赎铜,并额外给付汤药之资,己是仁至义尽。”

包游听罢,从容起身,向堂上及在座官员深施一礼,声音清晰而坚定地驳斥:“府尹大人,诸位大人!褚状师所言,看似依法依理,实则避重就轻,混淆是非!本案关键,非在马匹是否受惊,而在阿尔萨兰贝勒是否尽到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 他目光扫过全场,继续论述:“《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有云:‘凡因事忿争,执持刀枪、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刀背、斤斧……等物,伤人者……’其所惩者,乃持械伤人之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与恶意。” 包游巧妙地将此律精神引申至纵马行为:“纵马驰骋于人群往来之闹市,其危险性,何异于持械挥舞于市井之中?阿尔萨兰贝勒身为宗室,熟谙骑术,岂不知闹市纵马,极易伤及无辜?其明知而故犯,轻率漠视他人安危,此等心态,绝非‘过失’二字可涵盖,实己趋近于‘故意’之边缘,或至少构成‘间接故意’!”

包游进一步指出,清代律法对“故杀”有其特定解释,并非仅指“有明确杀人目的”。他引用律学大家沈之奇的注解:“‘故杀者,故意杀人也。’然此‘故意’,亦可解为‘明知其行为可能致人死亡或伤害,而仍放任为之’。” 据此,包游强调:“阿尔萨兰贝勒在人群密集处纵马,岂非‘明知可能伤人而仍放任为之’?若按此论,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

二、 律文新解:追溯“故杀”条款的本意

为支撑其“故意伤害”的立论,包游深入挖掘《大清律例》中“故杀”条款的精髓。他并非简单引用条文,而是着重阐释其立法本意:

“大人,《刑律》设定‘故杀’重罚,其宗旨在于严惩那些对他人生命安危持冷漠、轻率态度之人。”包游面向堂上,言辞恳切而有力,“阿尔萨兰贝勒的行为,正是在主观上对市井百姓的安全采取了极端的漠视态度。 其纵马闹市,如同将利刃悬于众人头顶,其行为本身己蕴含了极大的伤人风险,此风险是其能够预见且应当避免的。其不加约束,反加速驰骋,此非过失,实乃对法所保护之他人身体安全权益的公然藐视。若此类行为仅以‘过失’论处,罚铜了事,则何以震慑后来者?何以保护万千黎民百姓于街市行走之安全?”

包游的论述,将个案提升至公共安全与司法导向的高度,引发了在座官员,尤其是负责京城治安的步军统领衙门官员的深思。

三、 历史寻根:清初严惩案例的支持

为增强说服力,并使满族官员更易接受,包游做足了历史功课。他通过董婉清的父亲董教授等士林关系,查阅了大量满文旧档和《大清会典》案例。

庭审中,他当庭出示了一份清初入关不久的案例记录(经翻译整理):“顺治五年,正白旗佐领某某,于京城御道旁纵马试箭,流矢伤及路人。经刑部会同宗人府议处,裁定其‘恃宠而骄,罔顾法纪,惊扰地方’,虽未致死,然‘其心可诛’,最终革去佐领之职,罚没家产半數,其本人鞭一百,枷号一月,发往宁古塔为奴。”

包游解读道:“此案例足证,清初于关外及入关之初,法度严峻,对旗人滋扰百姓、危害治安之行径,惩处极为严厉。老祖宗立法之本意,正在于约束旗人行为,维护‘满汉一体’之秩序稳定。 阿尔萨兰贝勒今日之行径,与当年案例何异?若从轻发落,岂不有违祖制,辜负了列祖列宗肃纪纲、安民心的深意?”

这番引经据典,尤其援引旗人先祖的成例,对在座的满官产生了不小的触动。一些官员微微颔首,显然认为包游所言在理。

西、 法理融合:贯通满汉的处罚传统

包游深知,要彻底说服满汉官员,需从双方共同认可的法理基础入手。他比较了满汉传统律法中对伤害行为的处罚理念:

“大人明鉴。追溯满汉传统,对于伤人行为的处置,虽有形式差异,然核心理念相通。”包游侃侃而谈,“满洲旧俗,若旗下人伤及他人,多赔偿牛羊、财物,谓之‘赔人’或‘罚九’,重在补偿受害者,恢复和睦。 而中原古法,自《唐律疏议》以至《大明律》,皆有‘保辜’制度,责令加害人限期救治伤者,并承担汤药费用,亦重在补偿与恢复。 其共同之处,在于承认加害人之责任,并强调对受害者的实质弥补。”

话锋一转,包游指向阿尔萨兰:“反观本案被告,其行为非但未尽此传统责任,反而在事发后诬陷幼童惊马,试图推卸罪责!此等行径,既悖满洲旧俗之‘信义’,又违中原古法之‘仁恕’,实为满汉礼法所共弃!” 他进而强调:“当今圣上屡倡‘满汉一体’,其深意在于融合满汉优长,共遵法度。若纵容此等既违祖制又背华夏古训之行径,何谈‘一体’?唯有依法严惩,方显朝廷公正,方能真正维护八旗清誉与满汉和睦。”

这种融通满汉法文化精髓的论述,既尊重了旗人的历史传统,又坚持了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巧妙地弥合了双方官员可能存在的文化隔阂,为最终判决奠定了坚实的法理与情理基础。

五、 判决落槌:创新解释的开花结果

包游环环相扣、情理法兼备的论述,深深影响了主审官员的判断。经过合议,步军统领衙门翼尉当堂宣判:

“查阿尔萨兰身系宗室,不知约束,竟于人群熙攘之官道纵马驰骋,致伤民童小宝,伤势沉重。其行为绝非寻常‘过失’可比,实属明知其行为可能伤及他人而轻率放任,己触犯‘故意伤害’之律条。事后非但不思补救,反行诬陷,尤为可恶! 依《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故意伤人’条款,并结合本案情节,判决如下:

一、 阿尔萨兰革去贝勒爵位(请旨宗人府执行)。

二、 责杖一百,罚银千两,悉数给付受害者小宝作为医治赡养之资。

三、 其名下旗地罚没若干,折银补偿受害者家属。

西、 管家胡某及一众豪奴,杖责流放。

五、 责令阿尔萨兰闭门思过三年,不得外出滋事。”

此判决部分采纳了包游的“故意伤害”论,虽未完全按“故杀”论处,但明确否定了“过失”的定性,量刑也远重于普通的“赎铜”。更重要的是,判决书明确指出:“嗣后,凡旗民人等,于市井通衢纵马行车,均须倍加谨慎,若因驰骤致人死伤,即照此例,以故意伤害论,不得轻纵。” 这实际上确立了“纵马闹市本身即为重大过错”的司法先例。

六、 深远影响:先例的确立与包游的声誉

此案判决一出,在京城的司法界和市井间引起了巨大反响。包游“以理释法、以古证今、融通满汉”的辩护策略,被誉为状师界的典范之作。他不仅为小宝一家争得了远超预期的赔偿和公道,更通过个案推动了司法规则的细微进步。

许多开明士绅和律法学者认为,此判例有助于遏制权贵子弟恃强凌弱的风气,为城市公共安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包游的声誉由此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正大律所”门前求助者络绎不绝,其中不乏涉及新型社会矛盾的法律难题。

然而,包游内心并无丝毫懈怠。他深知,此案虽胜,但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并未根除,阿尔萨兰家族及其背后的势力绝不会善罢甘休。更大的风雨,或许还在后方。但他坚信,只要秉持公义,精研律法,善用智慧,就能在这复杂的世道中,为弱势者点亮一盏希望的灯火。此次律例创新解释的成功,更加坚定了他在京师法律界继续前行的信心与决心。

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来自“人人书库”免费看书APP,百度搜索“人人书库”下载安装安卓APP,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最新章节随便看!

    (http://www.220book.com/book/MUSJ/)

    请记住本书首发域名:http://www.220book.com。顶点小说手机版阅读网址:http://www.220book.com
顶点小说 有求必应! 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 http://www.220book.com/book/MUSJ/ 全文阅读!顶点小说,有求必应!
(快捷键:←) 返回目录 (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