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晚上我回到公司拿文件,在大门外的小路上,正遇到宁檬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明天就是秦彩霞案二审开庭的日子,我希望把利好的消息带给宁檬,让她对秦彩霞的案件多些信心。
“宁檬,目击视频也找到了,现在最高检已经介入,这次是司法界的泰山北斗,刘律师的父亲刘教授亲自出马当顾问为秦阿姨作无罪辩护,别人花多少钱都请不动他,秦阿姨这次一定可以胜诉。”正说着我却看到宁檬袖子上的黑袖箍,便愣在原地。
宁檬痛恨地抬头看着突然出现的我:“如果不是传奇珠宝破产,我也不会失业,我不失业,也不会逾期,更不会上黑名单,俺妈也不会判刑,俺爸听说急得犯了病……”话还没说完眼泪就掉了下来。“就是因为我上了黑名单,飞机、高铁都坐不了,连俺爸最后一面都来不及见。都是你,你创业失败还可以当高管拿高薪,可是你想过对我们这些跟着你鞍前马后的员工负责吗?”
对宁檬的质问我有些无所适从。“对不起,宁檬,对不起,我,我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在弥补我犯下的错误。”
宁檬涨红着一张脸质问我:“你弥补?我的债务是丘总和公司替我偿还的,你凭什么心安理得的站在这说漂亮话?”
那一刻我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辩解,“我……”
看到我的哑口无言,宁檬将电动车调转了方向,远远地避开了我。我所做的所有努力,不求别人谅解,只求自己心安。该承担的责任我义无反顾地承担了,该赎的罪我也咬牙认了,我希望从此之后,我再也不必为了宁檬的失业而自责不已,我再也不欠她任何东西。
这场震惊整个中国的宁檬辱母案,在第二天的早上九点准时在高院开庭。高院通过司法网络向公众公开直播了终审庭审的全过程。刘律师和刘教授做为秦彩霞的辩护人共同出席了庭审。我是在电脑上通过直播观看的,丘枫是通过我远程操作书房的电脑,全程坐在书房收听的直播。我从直播画面上看到,因为这起案件影响面巨大,公众关注度极高,所以庭审现场对外开放,媒体和各界人士挤满了法庭。
高检派来的督导组坐在临时安排的特别席位上旁听。书记员在核查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后,主审法官宣布开庭。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组成,并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征询有无向法官及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双方都没有异议。上诉律师和被害人律师分别宣读上诉书和应诉书。
作为上诉人秦彩霞的委托代理律师,刘凯胸有成竹地在法庭上宣读了上诉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9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我方申请对秦彩霞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上诉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应当无罪;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非法殴打、污辱、伤害、强制猥亵其女等诸多行为。
2、一审判决适用程序不合法,被害人属涉黑案,在被害人等未判决情况下即对秦彩霞的行为作出有罪认定。
3、一审判决完全排除了刑法第二十条适用的可能性,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
4、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应当尽快对秦彩霞变更强制措施,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分析双方当事人行为时我希望合议庭考虑以下几点:
①秦彩霞是一位母亲,虽然是原告声称的凶手,同时也是受害人;
②四位职业讨债人具有黑社会背景;
③巡警的草率离离开,致使上诉人寄于希望的公力救济手段失效;
④当着一位母亲的面,自己未婚女儿被陌生男子强行拉进车中脱下上衣,进行猥亵,在中国国情下,其所带有的舆论杀伤力与导致上诉人的自谴心理不亚于杀人、等最卑劣的犯罪行为。”
做为两名被害人的答辩律师,乾坤律师事务所的冉玉棋律师针对刘律师的上诉意见进行了答辩。
“1、一审判决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并无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上诉人秦彩霞在一审庭审中对伤害被害人吴某的事实供认不悔,其中现场三名目击证人证词均已证明事实成立。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所有庭审程序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2、上诉人秦彩霞面对债务,不能正确处理,为逃避责任手持凶器捅伤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秦彩霞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
3、被害人吴某及季某属金成小额融资担保公司员工,具有正当职业,并非涉黑人员。
4、上诉代理人一再强调秦彩霞为一位母亲,试图用弱势群体去博得合议庭的同情从而从轻量刑。但是即便秦彩霞是位母亲,也不能包庇其女逃避债务的责任。我的当事人吴某同样也是位父亲,生前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家中也有妻儿父母需要赡养。
做为被害人的辩护律师我也同样肯请合议庭考量:
(1)诱发本案的原因是因为上诉人秦彩霞之女宁檬欠下多家贷款而上了法院黑名单。金成小额融资担保公司多次向宁檬讨要无果,才导致案发当日的上门讨要。天地集团大门监探录相显示双方自见面到离开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宁檬系主动、自愿要求被害人到楼下僻静之地商议债务问题。
在当日商议无果的情况下,其母秦彩霞突然手持杀器出现,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大声污骂,并威胁称如果继续要债,便对其工作人员不客气。并让其女儿宁檬故意钻进车里,脱下上衣,造成其工作人员故意猥亵的假像,以逃避债务责任。
做为一名黑名单人员,其本质就是逃避还款义务,所以宁檬做为秦彩霞的直系亲属,其证词的准确性有待考量。”
对方的辩护律师也直击要害,与刘律师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在答辩过程中,刘律师站起来,慢慢走到对方律师面前声音洪亮地陈述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方律师站起身质疑道:
“正当防卫有5个构成要件:其中第一条就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这一点在一审已确认,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我向法庭请求我方证人,案发当日的出警人,林警官出庭作证。
巡警林森站在证人席上向法庭陈述当时出警情况:
“当时接到110报警平台指挥,有人报案在天地集团所属写字楼南侧建筑工地上,有人殴打妇女。于是我和同事在三分钟内赶到了现场。在现场确实看到秦彩霞、宁檬和两名被害人以及吴某、严某。当时秦彩霞单独在一边,被害人严某等三人站在一侧,宁檬和吴某在车内。当时现场并没有出现殴打情况,车内宁檬服装整齐,并未看到异常。”
“我方证人的证词以及提供的出警纪录仪中的视频中已确认无疑问。难道上诉方律师认为连出警纪录仪的视频也是假的吗?”冉律师在林警官作证后便当场向刘律师提出了质疑。
刘律师走到证人林警官面前问道:“请问林警官,你接到110报警是几点几分?”
“我接到110报警时间是下午三点四十三分。”
“你到达现场是几点几分?”刘律师带着众人逐渐深入剖析案情。
“到达现场时间是三点四十六分。”
“你离开时间是几点几分?”刘律师不动声色地看着林警官。
“离开时间是三点四十九分。”
“为什么这么肯定?”刘律师打破砂锅问到底。
“因为我们有严格的工作流程,在执法纪录仪上都有纪录的时间显示。”林警官回答的很明确。
“也就是说,你们在现场只呆了三分钟。”
“当时,我们看到现场没什么问题……”刘律师直接打断了林警官的回复,“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林警官一直想对自己出警的草率有所辩解,但刘律师始终不给他机会,只能无奈地看着刘律师说:“是。”
“我向申请法庭申请,由我方证人第二次出警的施警官出庭做证。”刘律师看了对方律师一眼。显然对方律师认为刘律师在这种无谓的时间争论上大做文章无异于浪费时间。
很快施警官便出现在证人席上。
“请问施警官,您在案发当日接到110报警平台的电话是几点几分?”刘律师再次问出了同样的问题。
“110报警平台再次接到天地集团员工报警时间为四点零三分。我到达现场的时间是四点零八分。”施警官一直坐在旁听席,所以对刘律师的套路十分熟悉,不等刘律师问便直接说出了下面问题。
“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巡警离开后,到第二次施警官到达现场,也就是三点四十九分到四点零八分这十九分钟里,警方并不能证明发生了什么?是还是不是?”刘律师开始正入正题,思路清晰地先把关键时间点梳理了出来。
但这个问题显然有些为难施警官,他很勉强地回答道:“是。”
“我反对上诉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诱导性提问。”对方律师十分激烈地提出了质疑。
“好,既然你反对我提问,那么我请问,你方是否可以提供在这十九分钟里所发生情况的相关证据?”刘律师开始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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