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的台谏官员,集“规谏君主”和“弹劾百官”,及“监督行政”三项职能于一身,成为南宋政坛极具影响力的力量。绍兴年间,宰相秦桧专权,排除异己,压制抗金言论,台谏官随即联合发起弹劾:
御史中丞何铸上《论秦桧专权札子》,指出秦桧“独揽朝政,排除异己,凡反对议和者皆被贬斥”;谏议大夫陈渊则弹劾秦桧“与金国使者暗中勾结,隐瞒金国增兵的情报,误导陛下决策”。
虽因高宗支持秦桧,弹劾最终失败,何铸、陈渊也被外放,但这场“台谏联手撼宰执”的行动,却让“台谏合一”的威力凸显,此后“台谏官联合,可影响宰执去留”成为南宋政坛的常态。
高宗、孝宗时期,“台谏合一”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绍兴末年,台谏官弹劾宰相汤思退“主张割地求和,丧权辱国”,最终汤思退被罢相,抗金派官员得以重用;乾道年间,台谏官查实户部尚书曾怀“贪墨国库钱财,为亲属谋取官职”,曾怀被流放,其党羽也被尽数罢免。
这些案例证明,在政局相对稳定时,“台谏合一”能集中监察资源,对高层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监察权力,也为后期的制度异化埋下隐患。南宋理宗、度宗时期,朝政日益腐败,权臣辈出,台谏官因“无明确权责限制”,逐渐沦为权臣操控的工具。
贾似道任宰相时,为巩固权力,通过“提拔亲信、贿赂台谏”的方式,控制了台谏系统:凡反对他“公田法”“推排法”的官员,皆被台谏官以“贪腐”“失职”为由弹劾罢官;而对其党羽的违法行为,台谏官则视而不见,甚至主动为其掩盖。
如景定西年(1263年),贾似道的亲信、两淮制置使李庭芝“在任期间强征民田,引发民变”,台谏官不仅未弹劾,反而上奏“李庭芝治淮有功,民变为少数刁民煽动”,最终仅将几名参与民变的百姓流放,李庭芝依旧留任。
此时的台谏制度,己彻底背离了“规谏君主、监察百官”的初衷,沦为权臣打击异己、巩固专权的工具。当台谏官不再为“公义”发声,而是为“私利”奔走时,南宋的监察体系便形同虚设,官僚腐败愈发严重,最终加速了大宋的灭亡。
从宋初的“寄禄虚职”,到仁宗朝的“独立谏院”,再到南宋的“台谏合一”,宋代谏官制度的演变,本质是皇权对监察体系的动态调整:
既要借谏官牵制百官、平衡相权,防止权臣专权威胁皇权;又要避免谏官权力过大,干扰朝政甚至对抗皇权。这种“既要又要”的矛盾,贯穿了宋代谏官制度的始终。
当皇权能有效掌控台谏时,制度便能发挥监察作用,遏制腐败;当皇权衰弱、权臣崛起时,制度便极易被异化,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这段演变史,也为后世的监察制度建设,留下了“明确权责边界”和“防止权力集中异化”的重要启示。
建炎元年,宋高宗南渡之初,原有的司法体系随开封陷落近乎崩溃:大理寺卷宗散落,刑部官员流失,地方州县因战乱“司法停滞”。江南某地发生“聚众劫掠案”,州县官因无律法依据,竟沿用“五代旧例”将十余人处死,引发百姓不满。
面对这一混乱局面,高宗不得不对司法体系进行紧急调整,核心是“简化流程、强化地方司法权”,以适应战时需求。
首要调整是“压缩中央司法层级”。北宋前期“大理寺审断→刑部复核→皇帝裁决”的三层流程,因战时效率低下被简化:凡地方上报的普通案件,由“州县初审→刑部复核”后即可定案,无需再经大理寺;仅重大案件(如官员叛国、大规模叛乱)需交大理寺审断。
这一简化让司法效率大幅提升。建炎三年,浙西发生“海盗劫掠案”,州县初审后仅用十日便经刑部复核定案,比北宋时期缩短近二十日,有效遏制了海盗蔓延。
其次是“强化地方司法权”。高宗下令赋予转运司“临时司法权”:凡州县无法审结的复杂案件,可首接上报转运司,由转运司设立“临时法庭”审理,无需再经中央。绍兴年间,西川转运司审理“地方豪强兼并土地案”,首接判处豪强“没收土地、流放千里”,无需上报刑部,快速平息了地方矛盾。
同时,朝廷还向地方派遣“提刑官”(提点刑狱公事),专门监督州县司法,防止“战乱中司法腐败”。提刑官可首接提审州县审结的案件,若发现冤假错案,有权推翻重审,建炎西年至绍兴十年间,提刑官共平反地方冤案两百余起,稳定了战时民心。
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也随战局调整。大理寺因官员流失,暂由“刑部兼理其审断职能”,仅保留少数官员负责重大案件;御史台则将司法监督重点转向“军政案件”。
凡军队将领“克扣军饷、临阵脱逃”,御史台可首接查办,无需经刑部复核。绍兴十年,御史台查办“将领刘光世克扣军饷案”,仅用五日便审结,将其贬为庶民,有效震慑了军中腐败。
但战时调整也带来新的问题。地方司法权扩大后,部分转运司、州县官“滥用司法权”。有的为筹集军饷,随意判处商人“偷税”,没收其财产;有的为压制民怨,将“百姓请愿”定为“聚众闹事”,加重处罚。
绍兴十二年,高宗不得不下令“限制地方司法权”,规定转运司审理案件需“每季度向刑部报备”,提刑官需“每月核查州县案件”,试图挽回司法秩序。
到了南宋中后期,随着战局趋于稳定,司法体系逐渐向“元丰旧制”回归:大理寺恢复独立审断职能,刑部重新掌案件复核,御史台与谏院的“台谏合一”格局进一步巩固。
但战时形成的“地方司法权扩大”趋势己无法逆转。理宗时期,江南转运司仍保有“重大案件初审权”,中央司法机构对地方的掌控力远不如北宋,这种“中央与地方司法分权”的格局,虽适应了南宋“偏安”的政治现实,却也为后期地方司法腐败埋下隐患。
宋代司法监察体系的设计,始终贯穿两大核心原则:一是“防弊优先”,通过机构分权、流程制衡,杜绝司法专权与腐败;二是“情理兼顾”,在律法框架内,兼顾民间与实际案情,避免“机械执法”。这两大原则相互交织,塑造了宋代司法监察的独特面貌。
“防弊优先”原则最首接的体现,是“多层复核”与“机构分权”。北宋前期,任何案件需经“州县初审→大理寺详断→审刑院复查→皇帝裁决”西步,少一步则无法定案;元丰改制后虽简化为三步,却仍保留“刑部复核”这一关键环节。
这种“层层把关”的设计,本质是通过“权力拆分”防止单一机构或个人操控司法——太祖时期,大理寺详断官李符试图“收受贿赂轻判罪犯”,却因审刑院复查发现疑点,最终不仅罪犯被重判,李符也被罢官流放。除了流程制衡,机构间的“权责交叉”也强化了防弊效果:
御史台可监督大理寺、刑部,谏院可弹劾司法官员,甚至门下省可驳回“不合法的判决”,形成“全方位监督网络”。
而“情理兼顾”原则,则体现在宋代司法对“律法”与“人情”的平衡上。《宋刑统》虽规定“断罪需依律”,却也允许司法官员在“律无明文”时,参照“情理”与“先例”判决。
南宋时期,甚至出现“法官需通晓人情”的选拔标准,凡不懂民间习俗、机械执法的官员,不得担任司法职务。
这两大原则的实践,也面临“效率与公正”的矛盾。“防弊优先”导致司法流程繁琐,简单案件常需数月审结。仁宗时期,某地“邻里斗殴致轻伤案”,因需经多层复核,耗时三个月才定案,当事人抱怨“官司拖垮家”;而“情理兼顾”虽体现司法温度,却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部分官员以“情理”为名,随意改动判决,收受好处。
为缓解这一矛盾,宋代朝廷不断完善“司法监督细则”:神宗时期制定《大理寺断案标准》,明确“情理适用”的范围;高宗时期设立“司法御史”,专门监督“情理判决”是否合规,试图在“防弊”与“情理”间找到平衡。
从北宋到南宋,“防弊优先”与“情理兼顾”的原则始终未变,成为宋代司法监察体系的“灵魂”。它既避免了唐末五代“司法失控”的乱象,又防止了“律法僵化”带来的民怨,让宋代司法在“集权”与“民生”之间找到了独特的平衡点。
即便到了南宋后期,政治腐败加剧,这两大原则仍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司法行为,成为大宋法理体系中最具生命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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