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帝国疆域前所未有的扩张,从倭岛到高原,从中亚到地中海东岸,无数语言各异、风俗迥异、律法不同的民族和城邦被纳入“大汉天下”的体系之内。如何有效治理这庞杂无比的帝国,避免其陷入分裂与混乱,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课题。武力征服与经济利诱可定一时,长久之治,则需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且能超越文化隔阂的规则体系。
洛阳,丞相府。
诸葛亮召集了廷尉、御史中丞、鸿胪寺卿、以及万国格物院中精通各国律法习俗的学者,进行一场关乎帝国未来的重要廷议。案头堆满了来自安西、安东、南海、吐蕃等各都护府收集的当地习惯法、宗教律典文本。
“诸位,”诸葛亮开门见山,羽扇轻点案上卷帙,“今疆域万里,民夷杂处。若以汉律绳之西夷,恐水土不服,激起变乱;若一味因俗而治,又恐政令不一,国将不国。故,需制一部《新汉律·西夷篇》,以为天下准绳。”
廷尉率先发言:“丞相明鉴。臣以为,夷狄之地,多有‘血亲复仇’、‘神明裁判’、‘奴役滥杀’等陋习,与我汉家‘仁恕’、‘证据’、‘生命至上’之根本相悖。此等恶俗,必须明令废除,概以《汉律》中杀、伤、奸、盗诸律论处,方能彰显王化,保护黎庶。”
一位来自天竺的学者(己归化)则提出异议:“廷尉大人所言虽善,然急切间恐难推行。譬如某些部落,视血亲复仇为荣誉,若骤然严禁,恐适得其反。是否可暂缓,或设定年限,徐徐图之?”
鸿胪寺卿补充道:“且各地商事纠纷繁多,度量衡、货币、契约方式皆不相同。需有统一之《商律》细则,公平处理胡汉商人纠纷,方能促进贸易,安定人心。”
万国格物院的学者则从“格物”角度提出建议:“律法之行,需赖精确之度量、清晰之记录。我格物院可制定标准度量衡器(尺、斗、秤),强制推行于互市、税收。推广廉价纸张与印刷术,用于印制律文、契约、案卷,使律令公开透明,有据可查。此乃‘格物’助‘律治’。”
诸葛亮仔细聆听着各方意见,沉吟良久,方缓缓道:“诸位所言,皆有之理。治大国如烹小鲜,不可不慎。《西夷篇》之制定,当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底线原则:凡戕害人命(除战场及依法判决)、淫女、掠人为奴、大规模欺诈、背叛帝国者,无论胡汉,概以《汉律》核心条款严惩不贷!此乃不可逾越之红线!”
“其二,兼容原则:对于民间细故,如财产继承、婚姻聘娶、债务纠纷等,可酌情吸纳当地良俗善例,经都护府勘定,编入地方法规,报备中央。如吐蕃之‘赔命价’(用财物赔偿命案,替代部分死刑),若其部落皆认可,且能止歇仇杀,可有限度采纳,但需置于官府监管之下,防止富者横行。”
“其三,渐进原则:设立‘教化过渡期’。于各都护府广设‘律学讲堂’,招募胡人子弟,学习《汉律》精义,培养通晓胡汉律法之吏员。以案例判决,引导民众知法、守法。”
“其西,实用原则:即刻颁布《大汉通用商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兑换、契约格式、仲裁程序。于各大商埠设立‘市舶司’、‘平准署’,依律管理市场,处理纠纷。”
“其五,证据原则:大力推广格物院之标准度量、计时、绘图、笔录技术。办案断案,需重物证、书证、人证链,逐步废除‘神明裁判’等陋习。”
诸葛亮的总结,勾勒出了一套既坚持核心原则、又灵活包容、注重实效的帝国法律融合框架。它并非生硬的照搬,而是一种先进的法治文明对多元文化的整合与提升。
廷议之后,一套庞大的立法工程迅速启动。《新汉律·西夷篇》及《大汉通用商律》的草案被飞速制定出来,经由快马和信鸽,发往各都护府征求意见,同时开始在安西、吐蕃等地试行。
效果并非立竿见影,冲突和阵痛在所难免。但在帝国强力的保障和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这套更加理性、公平、规范的律法体系,开始逐渐展现其生命力。胡商发现与汉官打交道更有规则可循,底层民众发现汉官真的会依据律法惩治欺压他们的贵族头人…“汉律”二字,开始超越“汉军”的威慑,成为一种新的、关于秩序和公正的象征,在万邦之中悄然流传。帝国的统治,正在从军事占领和经济控制,向着更深层次的法治与文化整合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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