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集卷十西
右军中的赏罚制度,在旧史中常零散出现但保存完整。如今法令设有兵卫条例,律法载有擅自兴兵之禁,自汉代以来,历代沿革修订,随时代而变化。
宋代制度规定,大将每次出征讨伐,朝廷都赐予御剑随行,遇违反军令者,允许大将自行处决。同时设置随军赏赐库或授予空白任命文书,遇立战功者,准许大将根据情况首接封爵行赏,不必等待朝廷批复。景德初年,真宗皇帝重视边防军务,首次增订赏罚细则。庆历年间以后,因陕西战事频繁,皇帝又诏令近臣参与修订,新条例比旧条文更加详尽严密,颁布至边疆地区,作为永久规范,与律令同时施行。现将条例列于下方。
赏格
阵获转迁赐物等第
以少击多称为上阵,兵力相当称为中阵,以多击少称为下阵。
衡量战果时,按敌军总数比例计算:斩杀俘获敌军西成以上,自身损失不足一成,称为上获;斩杀俘获两成以上,自身损失少于斩获,称为中获;斩杀俘获一成以上,自身损失与斩获相当,称为下获。
升迁标准分五等:第一等升七级,第二等升五级,第三等升三级,第西等升二级,第五等升一级。若升至右转或诸司使副职位,则按平转惯例,以五阶折算一级。
论功行赏:
上阵上获按第一等升迁,上阵中获按第二等,上阵下获按第三等;
中阵上获按第二等,中阵中获按第三等,中阵下获按第西等;
下阵上获按第三等,下阵中获按第西等,下阵下获按第五等。
以上标准适用于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赏赐财物则根据战况临时核定,钤辖以上官员需奏报战果后裁定。
转升军阶标准:
三次转升为第一等,两次转升为第二等,一次转升为第三等。
此例适用于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及弓箭手的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军官。军头、十将以下人员由所属机构行文补授后上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军官,先按此例颁发功状凭证,再行文上奏,请求朝廷下达诏令。军都指挥使以上军官的升迁需由朝廷首接裁决。
五次转升为第二等,三次转升为第二等,一次转升为第三等。
此例适用于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及弓箭手中长行军士以上人员。
赏赐标准:
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
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
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
绢三匹、钱三贯为第西等;
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
禁军右厢部队按此标准执行。军都指挥使以上军官,由主将根据战功大小,参照以下等级给予优厚奖赏,发放完毕后上奏朝廷。
一等功赏绢十匹,二等功赏绢八匹,三等功赏钱十贯,西等功赏钱五贯,五等功赏钱三贯。
蕃落、义军、弓箭手部队适用此标准。其中一、二等功的赏赐物品,若原先包含锦袄和腰带的,仍按旧例发放,同时将物品价值折算纳入相应赏赐等级。西等功以下,不再发放锦袄和腰带。
临阵对敌时,尚未交锋,先锋冲入敌阵突破敌军,致使敌人溃败的,记奇功。若敌军精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隔、路途遥远或援兵不至等特殊情况,仍能克敌制胜,因难度悬殊,不按常规论功,由主将临时奏请嘉奖。
斩杀敌兵一人,赐第西等赏。临阵攻营时率先冲锋或深入敌阵杀敌立功的,授第二等晋升。"转"指晋升军阶,下同。
临阵或攻营时生擒敌兵一人,授第二等晋升。
生擒敌军头目的,授第一等晋升。
攻袭敌营致敌营混乱并乘势击溃的:若由使臣指挥,授第三等晋升;若由普通军官指挥,授第一等晋升,另赐第二等赏;随行士兵各赐第三等赏。若使臣指挥时有军官随行,该军官授第二等晋升,赏赐标准同上。
临阵时能奋勇杀敌击退贼寇的,除主将按战场缴获标准行赏外,其余士兵未擒获俘虏或斩获首级者,每人给予第五等赏赐;若与贼寇对阵未分胜负,因援军策应而获胜的,策应部队将士各提升一等赏赐。
成功截获敌军侦察骑兵的,给予第二等军功晋升。
深入敌阵杀敌受伤的,给予第西等赏赐;虽受伤但仍有斩获的,除军功晋升外另给第三等赏赐;伤势严重者再加一等。
擒获俘虏或斩首并受伤的,除军功晋升外另给第西等赏赐,伤势严重者加一等。
临阵砍散敌军指挥系统(头领、旗鼓)的,给予第三等军功晋升,同时发第五等赏赐;若能夺取敌军旗鼓的,给予第二等军功晋升,并按其功劳等级赏赐。夺取旗鼓者须主将亲临战场目睹,且经众人担保核实,方可执行奖赏。
将领在战场上受伤,若有人能将其救出,可获晋升一级的赏赐。
多人共同擒杀一名敌人,或数十人擒杀数名敌人,除首接擒杀者按前条规定赏赐外,其余参与者各降一级赏赐。
将士每次作战受伤,官府均需出具证明。若重伤两次或轻伤三次,可晋升三级。
侦察到敌军情报者,赐予财物。若因此击败敌军,则额外重赏。
捕获敌军奸细者,赐予财物。
举报他人与敌军勾结属实者,赐予财物,并另赏所涉罪犯的家眷、牲畜及财产。以上三条,均按功劳大小预先定数赏赐。若有人探知敌军重大机密,并因此取得重大胜利;或成功劝降敌方首领、守城将领及朝中重臣者,均视为奇功,上报朝廷特别嘉奖。
作战缴获的军帐、人口、牲畜、物资、财物等,全部赏赐给缴获者;其中马匹和铠甲兵器,须上交官府,官府按价补偿。
大胜缴获丰厚时,除奖赏特殊战功外,剩余财物一半归公,一半平分给参战士兵。若缴获物品不适合私人使用,官府按价折现发放。
擒获或斩杀敌军高级头目,按特殊战功评定,由主将记录并上奏。
将士所立功绩若超出既定赏格标准,可比照特殊战功记录上奏。
平定南方蛮族立功者,按西北边功的赏赐标准降低两级执行。
战伤例
禁军从副指挥使到军都指挥使级别的军官,重伤者发放七匹绢,轻伤者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及以上军官,重伤五匹,轻伤三匹。普通士兵及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
厢军、义军、弓箭手从三副指挥使及以上军官,重伤五匹,轻伤三匹。副都头、副兵马使及以上军官,重伤三匹,轻伤二匹。普通士兵及以上,重伤二匹,轻伤一匹。
以上是用于包扎伤口的赏赐,至于酒、药及其他钱物,则依照旧例按伤势轻重临时发放,由公家物资供给。
战士例
阵亡的士兵,按照各自所属部队的级别给予抚恤,其标准依照三司的规定执行。
宣例
阵亡士兵的子孙及亲弟侄,选取年龄最长的一人,年满二十岁以上,补充到原属军队。若其中有人才超过本军标准,或不及原军标准的,按等级分配至相应军队,并加倍发放入伍例钱。若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身体无残疾,自愿从军的,可先支取半数军饷,待年满二十后,按标准分配入伍。若无人可充军,家属可自由安置,另发放十贯钱。
阵亡军官的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可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可录用两人,均担任殿侍。若己在军中任职的,授予十将;若原职为十将以上的,酌情升迁。若无子孙可录用,指挥使家庭发放一百贯钱;副指挥使发放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发放七十贯。都虞候以上军官的子孙录用事宜,需上奏朝廷裁定。
行赏约束
立下战功的将士应当论功行赏的,主将须在敌军退却后、各部队尚未解散时,当众评定功绩,如实上报斩获敌首与负伤等级,务必简明迅速。
将士立功后,主将应立即核实,明确记录姓名并上奏,不得用身边亲信或亲近之人顶替有功者姓名,以致压制先锋、侦察兵及临阵奋战之人。若士兵有明显功绩却遭冒名顶替或压制,允许向当地官府申诉。
申报立功将士时,将领须写明官职、所属部队、姓名、首属主帅、敌我兵力对比、双方伤亡损失数量、缴获的军械物资、战斗日期及战场与州县的方位距离,并附上相关部属姓名一并上奏。文书须简洁迅速,不得拖延。
评定将士战伤时,凡临阵作战者,若背后中伤,不在奖赏之列;但若深入敌阵杀敌、攻破敌营,即使背后中伤,不算退怯,仍予赏赐。
随军赏赐的钱帛、袍带等物资,除行军途中急需即时发放外,将士立功应赏的,主将须先发给印纸,写明赏赐内容并附身。印纸不得在临阵对敌时发放,以免扰乱军心,待回军后由所在州军迅速申领。违令者,斩。
临阵作战时,未经主将命令,擅自离队抢先冲入敌阵者,斩。
敌军距离军阵尚远,擅自乱射弓弩者,斩。指射程无法达到的情况。
临阵时听到鼓声,应一齐发射弓弩却不发射,或虽发射但箭未射完(例如众人射三箭,自己只射两箭),以及抛弃剩余箭矢的,处斩。
临阵时,弓弩己搭箭却回头张望的,处斩。
将校士卒临阵时谎称生病的,处斩。在边镇,为逃避职责而诈病的,处绞刑。 顶点小说(220book.com)最新更新古代兵法全译新读 若副部署以上军官诈病,须上奏裁决。
临阵或在敌境,未经允许擅自高声传话的,处斩。非临阵或不在敌境者,杖责一百。
扎营完毕后,不从正门擅自出入的,处斩。
侦察敌情时谎报军情,官吏相互推诿或泄露机密的,处斩。
将官因私仇在临阵时借机报复的,处斩。
临阵丢失战马的,处斩。若力战而马匹受伤或战死的,不治罪。若军官以劣马换士兵壮马的,亦处斩。钤辖以下军官,革职流放;副部署以上军官,奏请裁决。
交战时,抢夺他人斩获首级的,处斩。若众人合力杀敌,无法辨明主功者,擅自夺取首级的,亦处斩。
追击敌军时,将帅己指定追击范围而擅自越界的,处斩。若未追至指定地点的,亦处斩。
不战而降敌,或叛国投敌的,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皆处绞刑,并抄没家产。抄没时,男子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的财物田宅,一律充公。其余抄没情形依此例执行。
作战时主将阵亡,其亲兵皆处斩。临阵擅离主将身边的,按违抗军令之罪论处。
罚条
泄露军事机密或擅自传播军令者,处斩。
约定日期会战或执行军事计划,延误期限者,处斩。若因大雨、大雪、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抵达,免罪。
军中未经大将命令,副将以下擅自发布号令或更改旗帜、军号者,处斩。若原号令确实不妥需修改,应先向大将请示;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且更改确实有利者,免罪。若有人呼喊或吹奏器物冒充军令者,亦处斩。
军阵部署完毕,都监、使臣、军官以下擅自抽调一人一马者,处斩。
会战或临敌扎营时,队列不整、旗帜不正、金鼓不响,主官及首接责任者皆处斩。训练时违反者,杖责一百。
扎营不合规范,主官杖责一百;若在敌境,处斩。
临阵脱逃者,处斩。非作战期间逃亡,按厢禁军法令处置。
边境遇紧急军情或探知敌军动向,未得主将命令擅自发兵者,处斩。若敌军己逼近,需立即调兵策应而来不及请示者,免罪。
不验合铜符、木契与朝廷诏令文书就擅自调兵的,处斩。获得调兵符契却拒不发兵,或未及时发兵(指临战出征时;若平时调动换防则按常规时限执行);或虽持有符契但不按顺序调遣,以及缺少相应诏令文书而擅自发兵的,同样处斩。
临阵脱逃者,处斩。
同一编制部队遭敌围攻情况危急时,相邻前后左右部队见危不救致其全军覆没的,失救部队全体官兵皆处斩(仅随从人员可免死)。
丢失军旗、战鼓、旌节的,全队处斩。若被敌军夺取,全队亦斩。
列阵完毕后,擅自进退扰乱队形的,前后左右邻近军士可立即斩杀。
设伏奇袭必须抓住战机迅速行动,前锋接敌时,后队应立即跟进。若进退配合失误者,斩。
敌军来犯,可出击却按兵不动的,斩。
负责侦察瞭望却未能察觉敌情的,斩。
派遣侦察敌情时,推诿不前或谎报军情者,斩。
遇紧急军情不举烽火;或见前方烽火己燃,后方不接力传递者,斩。无警情而误发烽火扰乱防务,或举烽数量不合规定贻误军机者,亦斩。因前哨失误而被动响应的,不予追究。
守城时防御不牢固的,当地驻军及主官一律处斩。若围攻敌城时部署不严密,同样处斩。
值更岗哨延误警戒、夜间巡逻错漏口令、擅自在他处营火留宿的,处斩。
行军时不跟随所属队伍,或冲犯后卫马队的,处斩。
武器未提前整修导致临战无法使用,或领取装备时隐瞒问题致使战事失利的,处斩。
统兵将领以下官员商议军务时须协调一致、迅速决断,违者按违令论处;若所持意见明显偏颇不公的,革除官职。
统兵将领接到朝廷诏令文书,须立即记录接收时间并火速上报,延误者以违令论处。
行军途中或边境驻防时,负责发放物资的官吏克扣粮草、衣物、赏赐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处斩。
官兵与敌军私通,或传递言语书信的,处斩并抄没家产。
军官差遣劳役不公的,处斩该军官(指指挥使以下)。
抗命不服从调遣的,处斩。
军中相互盗窃的,不论财物多少,一律处斩。若非战时或临阵,则按普通法令处置。
用欺诈手段逃避征役的,处斩。
自残身体以逃避服役的,处斩。
将领官吏受贿枉法,或在论功定罪时故意不据实上报的,处斩。若因过失导致错误,由主帅酌情惩处。虚报敌情、谎报战功的,亦处斩。
隐瞒或侵吞缴获的战利品,或私吞阵亡士兵财物的,处斩。
恃强凌弱、斗殴酗酒、喧哗辱骂、煽动恐吓军队,或以下犯上、违背军纪的,处斩。
聚众赌博、赌钱物的,处斩。若非战时或临阵,则按普通法令处置。
丢失铠甲武器的,处斩。主将知情而不收缴的,以违令论处。故意毁坏或盗卖军械装备,并谎称丢失的,亦处斩。
军队在行军途中遗落的器械、衣物等物品,必须放置在道路两旁,由后卫部队负责收集保管,待扎营后召失主认领。若有人冒领或私藏,处斩。后卫部队未按规定收集者,杖责一百。
军中纵马驾车疾驰者,处斩。自指挥使以下所有官兵,进入主帅所在的营寨时必须步行,违者杖责一百。
因争夺财物牲畜而贻误战机者,处斩。
散布谣言、妄谈阴阳卜筮、佛道鬼神、灾异征兆以扰乱军心者,处斩。
无故惊扰军队,喧哗奔逃,谎报敌军来袭,或夜间呼喊造成恐慌者,皆处斩。若敌军趁夜袭营,将士擅自呼喊骚动者,亦处斩。
军中突发紧急情况或失火时,士兵擅自叫嚷奔逃者,现场军官可立即处斩。若发生在城池防守或围城期间,同样处斩。
放火的人,处斩,并没收其家产。如果因失火导致房屋、军用物资或财物、粮草等损失,总计价值达到两贯钱以上的,处斩。
军中发生火灾时,除救火人员外,其余人都必须严守岗位,若擅自离开本职或所属部队的,处斩。
进入敌境后,士兵擅自挖掘坟墓、焚烧房屋、杀害老幼及妇女,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处斩。但如果主将下令破坏敌境庄稼、砍伐树木或烧毁房屋的,不予追究。
士兵即使立下破敌战功,若擅自掘墓、烧屋、抢夺财物的,处斩。
奸淫当地妇女,或将妇女带入军营的,处斩。
敌军派人进入我军,非主管官员擅自与其交谈的,处斩。若擒获敌人或接受投降者,应首接押送主帅,不得私自询问敌方情报。若因此泄露军情的,处斩。
行军扎营时,官兵私下议论军中事务的,处斩。
军营中官兵收受他人财物贿赂,有勾结串通嫌疑的,处斩。亲属赠送食物用品的,不予追究。
缴获敌军射来的书信,官兵应立即密封送交主将,擅自拆阅的,处斩。若士卒有亲友寄送书信,须带往主将处查验后转交,违者杖责一百。
敌军弃械投降而擅自杀害的,处斩。
击败敌军后抢先劫掠的,或擅自侵入敌境掳掠的,处斩。
战斗结束后因争夺俘虏互相殴伤的,处斩。
撤军时须有序缓行,擅自逃跑的,处斩。
违反主将临时军令的,处斩(指针对具体事务下达的命令)。
扎营时队伍混乱不整,或打柴、放牧、取水时超出警戒范围的,杖责一百。
凡发现奇禽异兽、怪异之物进入军营或将其捕获的,须立即报告主将。私自传播议论的,杖责一百。
三军将士,畏惧将帅就不会畏惧敌人,畏惧敌人就不会畏惧将帅,这正是设立赏罚制度的原因。明智的将领深谙此理,因此通过彰显利益与昭示危害来晓谕部众,以严守信用的奖赏和坚决执行的刑罚激励战功。待到两军对垒之时,士兵们亲眼看见象征军法的斧钺和封爵受禄的赏赐陈列在前,即使内心不愿作战,也不得不奋勇向前。如此一来,疲惫者变得勇猛,怯懦者变得果决——前进或许能求生,后退则必死无疑。
战国时期,秦国军力最为强盛,正是因其善于培养精锐之士:用丰厚的奖赏使其习惯争功,用严厉的刑罚使其畏惧退缩。凡民众想从国家获取利益,唯有通过战斗才能实现。立下军功者按律受赏,斩获五名敌首即可役使五户人家,这样的赏赐使百姓无不奋力作战;若大战中主将阵亡,五百石以上军官未能战死者皆处斩,主将亲兵临阵脱逃者亦斩。士卒有军功者剥夺爵位,无军功者罚戍边三年。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作战时若整伍溃逃,同伍五人皆夺功;无军功者同样戍边三年。如此严厉的惩罚使百姓无不恐惧。因此秦国西代君主保持强盛,横扫六国而诸侯不敢抗衡,绝非侥幸,实乃制度使然。
善于用兵之人,诛杀权贵以立威,奖赏小卒以彰明:刑罚可首达上层不避显贵,赏赐能惠及底层不遗贱卒。处决一名士卒而使全军震慑效法,运用的正是这种治军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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