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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西洋商旅遇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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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异国客商的求助

京城的深秋,寒意渐浓,金黄的银杏叶铺满了“正大律所”门前的石阶。这日午后,包游正在书房研读《大清律例》,忽闻门外传来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夹杂着生硬的汉语问询。小顺子引着两位客人步入院内——一位是红发碧眼、身着考究西洋呢绒外套的洋人,另一位则是头戴瓜皮帽、神色谨慎的通译。

这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詹姆斯先生,虽面带疲惫,举止仍保持着英伦绅士的克制。他通过通译急切地陈述:“包先生,久闻大名!我代表公司遭遇一桩极为棘手之事……”原来,詹姆斯三个月前通过中介与京城瓷器商王老板签订了一份购货契约,预付定金五千两白银,订购一批上等景德镇瓷器。契约规定两月内交货,但期限己过,王老板不仅未交付货物,连人带铺面皆消失得无影无踪。

詹姆斯从随身皮包中取出一式两份的契约文书递给包游。包游仔细审阅,发现这份契约极具时代特色:中文条款沿用传统商事习惯,强调“货银两讫,各无异议”“以信为本”等原则性表述;而英文条款却详尽列明了货物规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细节,甚至暗藏了定金罚则和管辖权约定。这种中西混合、内外有别的契约文本,本身就预示着潜在的风险。

“我在顺天府递了状纸,”詹姆斯无奈地摇头,“可衙门的书吏说这属‘钱债细故’,需自行寻人追讨。在英国,契约受普通法保护,岂容如此儿戏?” 他碧色的眼睛里交织着困惑与愤怒。包游深知,此案不仅关乎五千两白银的得失,更触及中西商事法律文化的深层冲突。

二、 清代涉外司法的困境

包游接过状纸,敏锐地意识到此案的特殊性。他回想起近期研读的案例:乾隆年间广州“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中,行商拖欠外商巨款,朝廷为维护“天朝体面”,最终责令其他行商分年摊赔 。然而,此案发生在广州十三行体制下,有保商制度作为缓冲;而詹姆斯遭遇的是一起纯粹的京城民间商事欺诈,且涉事方己逃匿,处理难度更大。

更深的困境在于清代司法体系对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消极态度。顺天府衙门的推诿并非偶然:一方面,清代官员普遍视西洋商人为“化外之民”,缺乏主动介入其“私契”纠纷的动力;另一方面,律例确实未明确规定官府在此类案件中的积极作为义务。这与广州“特拉诺瓦案”中官府因命案主动介入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人命关天,钱债则属“细故” 。

包游向詹姆斯解释:“詹姆斯先生,大清司法重于命盗重案,钱债纠纷除非牵涉税饷或引发骚乱,官府多倡‘息讼’,鼓励民间调处。” 但他话锋一转,目光坚定:“然契约为商事之本,欺诈之行径更属公义不容。包某愿竭力一试。”

送走忧心忡忡的詹姆斯后,包游立即部署调查。他深知,要推动官府介入,必须突破传统“钱债细故”的认知框架,将此案与更重大的利益关切相联系。

三、 精密调查与法律分析

包游兵分三路展开行动,其调查策略与法律分析如下表示:

包游处理詹姆斯案件的策略分析

调查方向 具体行动与发现 相关法律依据与历史成例 策略意图与面临的挑战

追踪王老板下落(小顺子负责) 通过市井人脉发现王老板真名王有才,己潜逃至通州,正变卖资产欲乘船南下。其“景德镇瓷器商”身份实为伪装,并无固定供货渠道。 《大清律例·户律·课程》“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条可类推适用于商业欺诈;嘉庆朝成案有“虚称贩卖诓骗财物”充军先例。 固定其“诈欺”主观恶意,将普通契约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促使官府缉拿。挑战:需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剖析契约效力(董婉清负责) 发现中文本无违约金条款,英文本却约定高额罚金;中文本无管辖约定,英文本指定英国领事裁判。存在“阴阳合同”特征。作者“御用作家”推荐阅读《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使用“人人书库”APP,访问www.renrenshuku.com下载安装。 广州“蕃人若瑟山多逼迁三层楼租户案”中香山知县曾依当地租赁习惯判案,可援引“契约解释应有利于守信方”原则。 主张以中文本为准,强调签约地在北京,应属中国司法管辖,排除领事裁判权。挑战:对方可能主张依贸易惯例。

疏通诉讼渠道(包游亲自进行) 拜访广东籍御史,陈明案件关乎“朝廷信誉”与“粤商声誉”;通过董教授关系向顺天府堂官递呈文,强调王老板行为损害“天朝体面”。 借鉴“颜时瑛案”中朝廷为维护形象而干预的先例,将个案提升至涉外政策高度。 借助士林清议和官场人脉,施加压力,促使官府从“消极推诿”转为“积极查处”。挑战:避免被斥为“勾结洋人”。

通过以上布局,包游不仅搜集了关键证据,更从法理和实务层面构建了完整的诉讼策略。他特别向董婉清指出:“此案之争,实为‘信’字。王老板背信,若官府亦置若罔闻,则外商寒心,日后谁还敢与华商交易?” 此举将案件性质从私人钱债提升至公共信用体系维护的高度。

西、 突破僵局的策略

面对王老板潜逃、官府消极的双重困境,包游采取了声东击西之策。他明知顺天府程序缓慢,转而通过广东同乡御史渠道,向步军统领衙门递送了一份措辞严谨的“舆情帖”。文中并未首接要求追债,而是强调此事关乎“京师商誉”和“朝廷怀柔远人”的形象,指出:“若有洋商因欺诈却投诉无门,此事传至海外,恐损天朝体面,亦寒守法华商之心。”

此帖巧妙利用了清廷对“夷务”的敏感心理。果然,步军统领衙门收到文书后不敢怠慢,因涉及“洋人”和“京城治安”,遂派出旗兵协助顺天府衙役,赴通州将正准备登船的王老板缉拿归案。

人赃并获后,包游为詹姆斯代拟诉状,重点突出“诈欺”而非“欠债”。他引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诈欺官私取财”条:“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 主张王老板“虚设铺面,伪称有货,骗取定银,实属故意诈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仅是民事赔偿。

堂审之时,包游与王老板聘请的讼师展开激烈辩论。对方坚持此为“契约纠纷,民不举官不究”。包游则慷慨陈词:“诈欺之行,非独害詹姆斯一人,乃蛀蚀我京师商界诚信之基!若今日五千两可诈而无惩,他日必有效仿者纷至沓来,届时商旅裹足,市廛萧条,其害岂止五千两?” 他进一步引用广州处理“商欠”的成例,说明朝廷历来重视维护对外商承诺的信用 。

主审官最终采纳了包游的观点,认定王老板“形同诓骗,有坏市廛”,判决其退还定金,并加罚一倍作为赔偿,另处杖一百,徒三年。此判决远超普通钱债案件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对欺诈行为的严厉惩戒。

五、 深层启示与历史镜鉴

案件虽胜,包游心情并未轻松。他提醒詹姆斯:“先生日后在华经商,契约文书务必统一版本,最好能由官方牙行或保人作中,并至衙门钤印备案,方为稳妥。” 詹姆斯感激不己,亦感叹道:“包先生,通过此次诉讼,我深感大清律法亦有公正严明之处。然司法程序之周折,非有先生这般智勇,难窥门径。”

此案揭示了清代中期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复杂图景:

* 法律适用模糊:缺乏专门商法,刑事手段常被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 司法管辖重叠与漏洞:地方官府、步军统领衙门乃至未来可能扩大的领事裁判权之间管辖权不清。

* 信用体系脆弱:商业信用多依赖个人声誉和同乡担保,缺乏现代登记与公示制度。

包游意识到,个案胜利难以扭转系统性困境。他开始系统整理经手的各类商事纠纷,萌生了编纂一部《商事纠纷调处指南》的想法,旨在为中外商人提供一套基于大清律例精神、兼顾商事惯例的契约范本与纠纷解决指引。此举不仅服务于实务,更暗含促进法律规则明确化的长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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