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语言的双重困境
包游接过詹姆斯提供的契约文书时,立即意识到问题远比单纯的商业欺诈复杂。这份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的合同,在关键条款上存在着微妙而致命的差异。中文版本承诺"必定按时交货",语气坚决;英文条款却写着"shall make best efforts to deliver",留下了充分的解释空间。更麻烦的是,18世纪末的通译水平有限,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停留在表面。
"包先生,这个'force majeure'是什么意思?"通译指着英文条款中的术语,犹豫地猜测:"大概就是...老天爷发怒的意思?像是洪水、地震那些人力难及之事。"
包游心中了然,却不得不掩饰自己精通现代英语的事实。他现代律师的职业训练使他清楚知道"force majeure"是"不可抗力"的准确表述,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在乾隆年间的京城,首接展现这种知识可能引来不必要的怀疑。
董婉清此时展现了她的博学。她沉吟片刻后说道:"《周礼·秋官》有云'有天灾则舍而不议',又《唐律疏议》中提及'非人力所能避者,勿论'。 这与包先生所述'不可抗力'之意相通,皆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之客观情况。" 她从中国传统典籍中找到了与西方法律概念相对应的理念,为包游提供了合乎时代背景的理论支持。
二、 沟通风格的文化鸿沟
包游进一步分析发现,中英两版合同反映了更深层的文化差异。中文版本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的"信义",强调道德约束和人际关系;而英文版本则展现西方商业文化的"契约精神",侧重条款明确和法律责任。
詹姆斯无法理解为何王老板在签约后还需要不断的"关系维护",而王老板则认为詹姆斯过于拘泥字句,缺乏商业合作的"人情味"。这种沟通风格的差异在爱德华·霍尔的理论框架下,属于高情境文化与低情境文化的碰撞。
中方代表在交流中倾向于使用间接、含蓄的表达方式,强调维护双方的面子和关系;而英方代表则习惯首接、明确的表达,希望每个条款都有清晰的法律后果。这种差异导致双方对"诚信"的理解也大相径庭:中方重视主观意愿的真诚,而英方更关注客观行为的履约。
三、 法律概念的不对等困境
在具体法律概念的翻译和理解上,包游团队遇到了更大挑战。清代法律体系中没有与英国法律完全对应的概念,许多术语只能寻找近似表述,导致意义流失或扭曲。
例如,英国合同法中的"sideration"(对价)概念,在中文合同中找不到完全对应的表述。通译只能勉强译为"交换条件",但无法准确传达其普通法中的特定含义。同样,"equitable relief"(衡平法救济)这类源自英国衡平法传统的概念,在大清律例框架下缺乏对应制度。
董婉清通过查阅典籍发现,虽然具体制度不同,但中西法律传统都重视诚信和公平。她引用《论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观点,说明诚信是普世价值,作者“御用作家”推荐阅读《重生:我在大清做状师》使用“人人书库”APP,访问www.renrenshuku.com下载安装。只是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表现形式。
西、 创新应对策略的探索
面对双重障碍,包游制定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依据中式"信义"原则,追究王老板失信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西式契约精神,分析具体条款的法律漏洞。
包游刻意引导通译进行"创造性翻译",将英文法律术语转化为更符合清代司法实践的表达。同时,他指导董婉清从中国传统典籍中寻找支持论点的依据,构建融通中西的法理论证。
在这一过程中,包游总结出处理涉外案件的"诚信为商事之本"原则。他主张:无论中西,诚信都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只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表现方式。这一观点巧妙地将中西方法律理念融合,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五、 跨文化沟通的突破与方法论意义
通过此案实践,包游团队逐渐形成了一套应对跨文化法律冲突的方法论:
建立术语对照体系成为首要任务。包游指导团队成员系统整理中英法律术语的对应关系,编制了一份《中西律法概念对照手册》,虽然简陋,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文化背景理解也至关重要。包游安排团队成员学习英国商业文化和法律传统,同时向詹姆斯解释中国商业习惯和司法制度,促进双向理解。
沟通策略调整方面,包游发现在书面交流中采用低情境沟通风格,力求表述首接、条款明确;而面对面交流时则适当运用高情境沟通技巧,注重维护关系和谐,这种灵活调整大大提升了沟通效果。
董婉清在此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她凭借深厚的国学功底,经常能从中国经典中找到与西方法理相通的论述,为包游的论点提供学术支持。她还协助润色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其既符合大清律例的格式要求,又能准确传达核心意思给外方。
六、 深远影响与启示
包游处理此案的经验,对清代涉外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他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策略整理成《涉外商事纠纷调处指南》,虽未正式出版,但在广东同乡会馆和部分开明官员中传阅,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更重要的是,包游提出的"诚信为商事之本"原则,逐渐被一些处理涉外案件的官员所接受。这一原则巧妙地将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与西方契约精神相结合,为清代涉外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案件结束后,包游深刻意识到语言文化障碍的复杂性。他在自己的律所内设立了"中西律法研究小组",由董婉清主持,定期研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并收集各国商法资料,为未来可能更为复杂的涉外案件做准备。
詹姆斯在案件解决后感慨道:"我开始理解,诚信在不同文化中虽有不同表现,但其核心价值是相通的。" 这种理解与包容,正是包游在此案中取得的最重要突破。
此案标志着包游的律所从单纯的法律服务机构,逐步发展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平台。尽管前路依然充满挑战,但包游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智慧的沟通,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完全可以找到共存共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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